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102年7月15日起搭乘公車乘客繫安全帶相關事宜為何?

1.7月起搭乘公車不繫安全帶,會有宣導期嗎?

現階段仍以宣導民眾周知為主,後續處罰作為將配合中央之一致性作法辦理。

2.警察如何稽查?

警察稽查取締係屬本府警察局權責。

3.處罰對象是誰?罰款金額是多少?

(1)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公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前座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可處罰乘客。車上如已張貼標識提醒乘客繫安全帶或駕駛已口頭提醒乘客繫安全帶,即已盡告知義務。

(2)處罰金額大客車行駛一般道路為新臺幣1,500元罰鍰;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為新臺幣3,000元。

4.只有針對聯營公車嗎?行駛臺北市的小巴、國道客運是否也納入?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係指所有車輛之前座均需依規定繫安全帶,因此聯營公車、市民小巴及國道客運均包含,但國道客運係由交通部公路局轄管。

5.如為設備故障時,若遭取締處罰對象為誰?

倘經查證確為設備故障,則不處罰乘客,除責請該公司負責修復外,本處並將針對設備故障缺失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