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屆民眾代表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委員公開遴選
第16屆臺北市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
民眾代表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委員公開遴選簡章
一、緣起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積極推動公眾參與督導臺北市公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簡章建立公開徵求遴選機制。
二、依據
臺北市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作業要點。
三、評鑑委員會任務
(一) 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事項。
(二) 民眾申訴市區公車行車服務優、劣之受理、調查、審議及處理事項。
(三) 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評鑑事項。
(四) 定期檢討市區公車營運成本及票價事項。
(五) 市區公車單位營運服務補貼案之審核事項。
(六) 其他有關提昇市區公車服務品質之督導事項。
四、辦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
五、受理遴選日期
自109年8月24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09年9月25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六、委員聘期:2年(自110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止,預估每年至少開會4次)。
七、 遴選者資格
(一)須年滿1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且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
(二)居住、工作地點或就學學校位於臺北市。
(四)遴選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者,應檢附身心障礙團體推薦表。
依遴選表及相關資料如附件1至4。
九、 委員應盡義務及權利
(一)評鑑委員會委員應積極參與交通局召開之會議,必要時配合出席臨時會議;倘委員出席會議次數未達該屆開會次數之二分之一者,其出缺席情形列為下(第17)屆評鑑委員會委員遴選之參據。
(二)評鑑委員會委員未經授權,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評鑑委員會對外發言,亦不得有損及市府名譽之情事,如經交通局查證屬實者,得取消評鑑委員資格,並作為下屆評鑑委員會委員遴選之參據。
(三)評鑑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
(四)評鑑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再經遴選續聘;委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時,交通局得依規定予以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十、公告周知方式
公告於交通局、公運處及臺北市公民參與網。
十一、報名方式 (一)以郵寄(郵戳日期為憑)或親送方式,並於信封註明「第16屆 臺北市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府外委員遴選表」,另請將遴選表填妥後以word或odt檔案格式電郵至gt_yinjung@mail.taipei.gov.tw。
(二) 受理報名地點:公運處業務稽查科(1102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 十二、 書面資料應注意事項
(一) 參與遴選者報名應注意事項、須檢附資料及裝訂順序,說明如下:
(二) 參與遴選者應確保所送資料之真實性與正確性,若經查有或舉發並確認屬實,交通局得取消遴選資格,並列為下屆評鑑選員會委員遴選之參據。
十三、 聯絡方式:公運處業務稽查科(02)2727-4168分機8608,鄭先生。
十四、 遴選作業說明
(一) 遴選會議:為辦理本簡章第5至6點委員遴選,交通局參照「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籌組遴選委員會並辦理之。
(二) 遴選委員會議組成:
(三) 遴選方式
(四) 評鑑委員會委員錄取名額
十五、其他 項目 工作期程 說明 受理報名 自109年8月24日
至9月25日止請至公運處官網下載報名文件,填寫完成後mail至公運處並將書面資料寄送公運處,受理時間至9月25日下午5時止(以郵戳為憑)。 初審會議 109年10月中旬 針對報名文件是否齊備進行檢視,合格者進入複審。 複審(遴選)會議 109年11月下旬 由遴選會議就初審合格者之資料審閱決議錄取。 公告錄取名單 109年12月下旬 於公運處官網公告正式委員名單。 第16屆委員會成立及委員聘派 110年1月至2月 第16屆委員會委員上任日期 110年3月1日
(一) 參與遴選者不得有請託關說之情事,違反者喪失遴選資格。
(二) 本遴選作業均依程序辦理,參與遴選者及相關人員不得申請調閱、複查。
(三)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第16屆臺北市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委員名單經交通局核定後,公告於公運處官網。正取委員須簽附「臺北市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委員倫理規範暨聘(派)兼同意書」(如表3),未滿18歲者(民國91年8月23日後出生)須另簽署家長/全數監護人同意書(如表4),如於公告後次日起15天內未繳交同意書者,視同放棄擔任資格。
(四) 本簡章經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項,由交通局解釋、修正之。